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收费合理,凭证有效。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出具的业务发票必须完整,字迹清楚;如遇过高速路、过桥、过隧道时,只能加收单向费用,主动向顾客说明,并交付有效票据。

  (六)诚实守信,拾金不昧。接受电话调度出车任务时,需准时到达候客地,超出预约时间,顾客未出现时,应与调度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离去;直接接到顾客求租电话时,问清相关信息,同意应约时,应按约定时间候客;发现顾客遗留物品,及时告知企业或电话调度人员,主动归还失主。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违法或不安全的行驶行为:

  (一)遮盖、污损、拆卸汽车牌照。

  (二)熄火溜车。

  (三)超速行驶。

  (四)运载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五)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不得有以下服务禁忌:

  (一)拒载。驾驶员在得知顾客去向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载客;接受调度中心的调派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调派任务。

  (二)私揽。不能违反出租汽车营运站场规定,进行站外私揽带客或强行拉客;无特殊情况并未经顾客同意,招揽合乘业务或强迫顾客合乘。

  (三)故意绕路。

  (四)议价、乱收费。不使用计价器、不使用标准的计价器、不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或者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和过桥、过路单程发票数额收费;不提供出租汽车限额发票或发票字迹不清;合乘不按规定减收车费;向顾客索要有价证券、小费或物品;向顾客兜售商品;未经顾客同意,强行推荐以收取佣金为条件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甩客、倒客。营运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强迫顾客换乘其他车辆。

  (六)证照不全,证车不一运营。

  (七)车辆及必备设施缺损不及时修理。

  (八)车辆内外有明显污垢和泥沙(雨雪天除外)。

  (九)在行车时接打手机(使用耳机除外)、吸烟、吃零食。

  (十)向车外抛物、吐痰。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市客管处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全市出租汽车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监督、检查采用以下方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