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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交发〔2010〕76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运营行为,为乘客提供优质舒心的服务,塑造省会城市文明形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

  (三)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含3年)以上驾龄,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五)有本市客管处核发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格证。

  第五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格证,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经市客管处严格考试合格后颁发。参加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格证考试,报名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

  (二)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以及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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