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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AA级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企业,若收购兼并了现有100辆以下的16家出租汽车企业,每收购兼并一家,奖励3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对现有100辆以下的16家出租汽车企业,若通过联合重组等形式达到100辆以上的,则奖励新企业5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指标有偿使用费为4万元,使用期为5年。奖励在收购兼并或联合重组满三年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A级以上企业(含A级)可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考核分数高的企业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等级达标评定未达到B级的企业,责令整改三个月,三个月仍达不到B级的企业,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现有等级资格:

  (一)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发纠纷又不能及时解决,造成司机5人以上越级上访或赴京上访,后果严重且影响稳定大局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特大交通有责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有责服务事件,被国家级媒体曝光批评,严重影响行业整体形象,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若单车一年内发生3次驾驶员服务证和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或者单车五年内累计6次驾驶员的服务证和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均定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车辆停止办理当事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更新手续,其经营权指标由市交通运输局按上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有偿使用费的80%或者五星级驾驶员竞价购买价格的80%的价格收回,再原价奖励给当年考核分数最高的企业或者五星级驾驶员。若经营权有偿使用权是公有的,则有偿奖励给企业;若经营权有偿使用权是个体的,则有偿奖励给愿意优惠购买的五星级驾驶员。具体由谁购买,由所有五星级驾驶员中出价最高者获得,一人只能优惠购买一个指标。若五星级驾驶员已经拥有个体出租车经营权的使用权,则必须以市场价转让给他人;如不转让则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竞购价的80%收回。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其所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数的10%由市交通运输局按上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有偿使用费的80%或者五星级驾驶员竞价购买价格的80%的价格收回,再原价奖励给当年考核分数最高的企业或者五星级驾驶员。奖励方法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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