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应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一格式的统计报表,并在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出租汽车转包经营的管理。承包经营者只能承包一辆出租汽车,而且本人必须拥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格证,才能与经营者签订责任承包合同。责任承包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提前终止或者变更承包者。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包的,应报请市客管处审批并办理新的服务证。
第十四条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新增或提前更新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5年,5年到期后一律退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
第十五条 企业应运用GPS分控平台加大对所属车辆的科学调度、安全监管、服务监督和营运数据统计等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经营权和变更承包经营者。
(二)将出租汽车承包给无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一人承包2台(含)以上车辆。
(三)一次性买断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向承包者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不为承包者和聘用司机缴纳(含代征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五)收取承包者和聘用司机各种形式的保证金或抵押金。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客管处应加强对经营者规范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用以下方式:
(一) GPS运行记录。
(二)稽查人员驻场站检查和上路巡检。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提供的违法行驶记录。
(四)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开通来电、来访、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的投诉渠道,接受乘客投诉。
(五)聘请一批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监督员。
第十八条 市客管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行为采用百分制(百分比采取四舍五入方式取整数计算)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为:
(一)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任何一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