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者可采取责任承包或公车公营的形式经营。责任承包合同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承包费要兼顾企业和司机双方的利益,首期支付承包款不得超过承包总金额的30%。责任承包合同必须报市客管处备案。
(二)劳动人事制度。经营者与承包者签订责任承包合同,承包者与聘用司机签订聘用合同时,经营者应为承包者和聘用司机代征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相关缴费标准和缴纳方式,费用采取经营者、政府(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划拨一部分)和承包者或聘用司机各出一部分的办法筹集。工伤保险费由经营者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由承包者和聘用司机根据本人身份选择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费用个人部分由承包者或司机承担。
(三) 行车安全制度。经营者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教育司机遵守交通法规,礼貌文明驾驶,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 车辆维护制度。经营者必须定期对出租汽车的性能、营运设施的功能进行检测,以提高出租汽车设施的完好率。
(五)稽查管理制度。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驻站场或流动督导本企业车辆安全行驶、优质服务。
(六) 信访投诉制度。企业应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做出服务承诺,并公布企业投诉服务电话。乘客有关服务质量的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给市客管处和投诉者。
(七) 奖励惩罚制度。企业应建立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专项奖励基金,定期奖惩承包经营者和聘用司机。
(八) 档案管理制度。出租汽车车辆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车型、车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保险记录、客运编号、车身颜色、上牌日期、缴纳有偿使用费金额、有偿使用起始日期、有偿使用终止日期、承包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和联系电话。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从业车号、服务质量考核和星级评定记录。
第十条 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一条 企业应有独具特色的徽标,树立品牌意识,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大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多种形式的出租汽车品牌车队或者标兵车队,不断提升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