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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 100辆以上(含)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 有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办公用房和停车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实有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

  (六) 有与营运车辆数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的稽查人员和信访人员不少于4人。

  (七)企业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行车安全制度、车辆维护制度、稽查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制度、奖励惩罚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客管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运营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按照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二) 车型、车身颜色和样式符合市客管处的规定。

  (三) 按照行业规定装置准确有效的计价器、电子货币刷卡设备、空车待租标志灯、语言报话器、安全防护设施、GPS终端和顶灯。

  (四) 车身两侧前门标明企业名称和投诉服务电话。

  (五) 按照行业规定张贴收费标准、城市客运许可证、乘客须知,设置服务证插座。

  (六) 车身内外应整洁完好,漆皮完整无损,不能个性化装饰;车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干净明亮,功能完备;车内外饰条完好无脱落、缺损;车窗玻璃齐全,洁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滑动功能有效;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脚垫整洁、平整无破损;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使用符合要求的座套;空调设施完好。

  第八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营运证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各项规定。有营运证的出租汽车每季度必须到市客管处指定的地方检测出租汽车的性能和服务设施,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各项规定,由市客管处发放客运许可证。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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