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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交发[2010]75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与经营权挂钩的考核管理机制,构筑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科学、公平、规范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充分调动经营者规范、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经营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自备或租用办公用房和停车场地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客管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经营资质证。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期限的行政许可制度。经营权的取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

  第六条 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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