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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玉门市敦煌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政处罚权;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权;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县级政府所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执法人员身份等必须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10〕105号)的要求。所需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方式从有关部门、转业军人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择优录用;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应当优先考虑熟悉法律、懂行政执法、懂城市管理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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