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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玉门市敦煌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玉门市敦煌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甘政函〔2011〕52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玉门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酒政发〔2010〕130号)和《关于报请审批〈敦煌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酒政发〔2010〕13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玉门市、敦煌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编制限额内整合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贯彻我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清理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着力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设置。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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