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企业支付的国内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给予50%扶持。
3.已享受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该扶持资金。
(三)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补助申报说明》(见附件3);
2.《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EXCEL格式)(见附件4);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申领奖励和保费扶持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2011年度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联系处室: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5302553),逾期不予受理。
(二)承办保险机构于2012年1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供相关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三)市商务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各有关企业。
四、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承办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2011年厦门市一般贸易鼓励进口产品目录
一、粮食类:海关商品(HS)目录第二类的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即商品编号1001-1008、1101-1109、1201-1214。
二、植物油类:海关商品(HS)目录第三类第十五章内的商品编号1507-1515。
三、鱼粉饲料类:海关商品(HS)目录第四类的第二十三章,即商品编号2301-2309。
四、矿产品类:海关商品(HS)目录第五类的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即商品编号2501-2530、2601-2621、2701-2716。
五、化工产品及初级塑料类:海关商品(HS)目录第六类除第三十六章外的其余各章(不含编码3825)和第七类的第三十九章(不含编码3916-3926),即商品编号2801-2853、2901-2942、3001-3006、3101-3105、3201-3215、3301-3307、3401-3407、3501-3507、3701-3707、3801-3824、3901-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