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1年度厦门市外贸进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商务外贸〔2011〕17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的宏观政策,积极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做大做强厦门口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决定对2011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开展一般贸易进口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给予进口奖励扶持,同时,对一般贸易进口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奖励
(一)企业申领进口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011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申请奖励的进口产品应当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3.予以奖励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
(二)企业申领进口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2011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下简称2011年度进口额)超过2010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的部分给予奖励0.5分/美元;
2.对异地口岸到货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3.2011年度进口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80万元;进口奖励总金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不予奖励;
4.进口奖励金额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企业申领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的企业,予以鼓励,颁发“进口大户”牌匾。
二、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扶持
(一)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1.2011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承办保险机构实际收到保费可享受补助。
3.予以保费扶持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
(二)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按实际缴纳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的25%予以扶持,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