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7-12月),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全面开工建设,12月底前主体完工率达到60%以上。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核查2010年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安置居民入住情况,并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年终考核。
五、质量要求
改造新建住房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六、资金筹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万户,计划投资28.6亿元。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要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各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要建立棚改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透明、公正。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