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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11〕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农村消防工作也得到较大发展。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十分薄弱,尤其是村镇消防规划编制、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十分突出。截至2009年底,全省编制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的乡镇641个(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包含消防规划的129个,仅占全省乡镇总数的11.27%;编制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行政村(中心村)3034个,包含消防规划的412个,仅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2.62%。全省97%以上的村庄没有消防水源,也没有基本的防火灭火器材设施。同时,一些地方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不落实,火灾隐患突出,村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防火灭火知识十分匮乏,逃生自救基本技能低下。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全省农村发生火灾2260余起,造成33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700余万元,烧毁建筑3100余平方米,火灾起数、死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分别占全省火灾相应指标总量的60%以上。一次烧毁几十户甚至上百户的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许多农牧民因火灾致贫、返贫,生产生活陷于困境,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村稳定是全省稳定的基础,农村和谐是全省和谐的基础。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既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又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切入点。2006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53号)等文件,就切实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用科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制约农村消防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现状,切实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保障农村安全、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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