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构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文化活动。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规划建设省残疾人特殊艺术中心,继续办好省残疾人艺术团。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残疾人文化组织机构,逐步建设残疾人文化艺术服务设施。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定期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以盲文、盲人有声读物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阅览室。重视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鼓励、扶持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活动和创作,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残疾人文化艺术博览会、艺术汇演等文化交流活动。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残疾人文化周”和“文化助残”活动,每4年举办一届残疾人文化艺术展览和文艺汇演。省、市州要适时组织残疾人优秀作品和文艺节目进行巡回展览演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残疾人体育机构,逐步规划建设省、市州残疾人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充分发挥省残疾人体育管理中心的组织、管理、指导作用和各级残疾人体育协会的社会化工作优势,加快发展残疾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大力推进特奥示范小区创建活动,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广泛开展基层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4年举办一届残疾人运动会,每年举办1-2次残疾人体育单项比赛或全省性、区域性残疾人体育展示活动。逐步完善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和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积极组织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展览、演出和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特殊艺术人才予以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就学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八)构建残疾人维权和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在制定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中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获益权。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协作机制,依托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或救助服务。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信访室,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及信访工作津贴。及时督查督办残疾人反映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妥善处理残疾人群体性事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号召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残疾人学法、懂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适时组织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九)构建残疾人组织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组织“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机构编制支持。落实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规定。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要做好残疾人需求摸底调查和转介服务,积极协助党政机关抓好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程序推选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广泛参与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