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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1.大力改善各级各类福利机构设施条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制定完善与孤残儿童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动员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兴办或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

  2.逐步建立城乡贫困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政府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对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予以经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或因故不再生育的家庭,按照高于规定标准20%发放扶助金。

  3.落实残疾人乘坐省内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的优惠规定,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随身携带辅助器具。落实残疾人免费进入省内各公共场所的优惠规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缴费确有困难的,相关单位应按半价收取费用。

  4.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

  三、大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

  统筹规划残疾人专项服务,加快残疾人服务机构、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构建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构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围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快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村)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及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所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新建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充分发挥其中心辐射、示范带动和人才培训作用。加快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各级康复服务机构要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卫生部门要会同残联制定各类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服务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系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适时设立康复专业组,并制定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办法。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根据需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和精神病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残疾人康复室,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建立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及控制网络,开展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控制技术和诊断技术研究,有效防控残疾发生。重视残疾人心理和精神健康。各级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或组派医疗队,组织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满足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推进各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省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大力开展残疾人助行、助视、助听等各类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通过省级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渠道,支持、鼓励有关研究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残疾预防、残疾人新型辅助器械及新药品的研发。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按辖区人口(市州人口不含省管县)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05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省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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