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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和《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等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项优惠政策,按照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费减免原则: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相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以提供免费服务的方式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

  二、收费减免范围:全省城市和农村各级各类中小学(含民办)校舍排查、鉴定、规划、设计、加固改造、拆建、验收等校舍安全工程。

  三、收费减免内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8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甘财综〔2010〕64号)等文件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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