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触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须根据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逾期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考生自行到医院体检或复检的结论不予承认。
体检工作在1月25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和体检地点由各市县招生办确定。
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再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异常,可再做进一步的明确诊断。
体检医院负责对检查结果作出规范、准确、真实的结论。体检项目、体检信息的填涂办法等按照省考试局编印的《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手册》和《2011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信息卡》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体检工作由各市县招生办会同当地医疗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我省高考体检终检医院,负责对经市县体检医院复查后仍有疑义的考生进行终检。
各市县要成立由教育局牵头,卫生局、招生办、体检医院领导参与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体检工作。市县招生办要与体检医院签订体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任务、要求和责任。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开展前要对所有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按照程序规范、结论准确、内容真实、书写工整的要求,客观准确的给考生做出“合格”或“合格,专业受限”或“不合格”的体检结论。避免错检、漏检和信息填涂错误等情况发生。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招生办应根据体检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并在3月4日前完成体检信息的上传工作。考生在3月5日到3月12日可上网查询自己的体检结果,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可在3月14、15日向所在市县招生办提出复检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市县招生办在3月19日前组织申请复检的考生到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疑义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在3月27日前组织考生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终检,并在3月31日前将复检或终检结果通过网络上传给省考试局。
四、考生档案的建立
(一)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
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网上调档和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是开展网上录取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标准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校对、确认、组建等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生电子档案的组建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相一致。
1.考生电子档案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和2007至2010毕业的往届生)和考生的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的分工:考生负责自行上网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的学业信息(学业信息内容有:考生的基本信息、选修课程学习记录和综合实践活动记录);市县招生办负责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并会同体检医院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普通中学应届考生所在学校负责采集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的评价信息(评价信息内容有:基础性发展和学校审核意见);省考试局负责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和考生的诚信信息,并汇总考生的各类信息,组建考生的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确认: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上确认,志愿信息由本人在填报志愿系统中确认;体检信息由市县招生办和体检医院共同采集并确认;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由省考试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确认;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考生所在学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