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负责对各市县公安局的户籍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各市县公安局在审查考生户籍时报名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市县工作中的问题;监督各市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有关户籍问题的案件。
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审查考生学历、学籍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审查、确认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体优生、艺优生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应届考生的资格;审查、确认“三校生”的学籍;复审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监督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考试局负责收集、汇总、分类、整理各市县上送的各类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限报考生的有关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分送给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资格后,将确认结果移交给省考试局,由省考试局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考试局按照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将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不限报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和申请不限报考生资格工作中执行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招生工作中群众举报的各类违纪违规重大案件。
2.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
各市县招生办在报名期间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核实考生提交的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负责将考生及考生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市县公安部门进行审查;报名结束后,市县公安部门将户籍审查确认合格和不合格的考生名单移交给市县招生办;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的学历、学籍情况和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结果,按照高考报名条件的规定,于1月21日前在网上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
对于申请不限报考生中的省外借读生,由各市县教育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2011年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或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中的有关情况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出审查意见。市县招生办在3月2日前,将本市县申请不限报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申请享受各类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和《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三校生”报考资格审核表》,按考生的报考卡号顺序、照顾加分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3月10日前将各市县招生办上送的各类材料汇总、整理、分类后,分送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于3月30日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将审查结果经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交给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4月1日后在网上分批公示各部门的审查结果信息,公示结束后,根据各部门的审查结果,将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到考生的电子档案。
3.报考资格的公示
所有考生的报考资格和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限报资格均实行公示制。
考生有关资格的公示办法为: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届考生在报名系统界面的“同班同学”平台和所就读学校班级内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并在学校内设立举报箱),其余考生的报考资格在各市县招生办的办公地点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并在报名点设立举报箱),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不限报的考生、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三校生”,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同时公布审查部门、审查部门责任人和审查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所公示的信息由网站留存至当年年底。在公示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举报。
二、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办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在校补习的往届生由补习学校,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记入《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