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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23)台湾籍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台办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台湾籍考生审核表》。
  (2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审核表》。
  6.符合下列特征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退出部队现役考生:提交原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残疾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5)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八)报名点受理考生申请报名的工作程序
  1.市县招生办或普通中学接收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
  2.检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不完整、不齐全的当场退还考生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补齐后在报名期间重新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3.核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将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给考生本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它报名材料,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
  4.检查考生《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提交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上所打钩的项目是否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是否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名。
  5.分发报考卡,收取考生交纳的高考考试费。报名参加基础会考的,同时收取考生交纳的基础会考考试费和会考成绩证明书费。
  6.组织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通过二代身份证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
  7.将考生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交公安部门审查。
  8.打印《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表》。
  9.根据报名条件审查考生的户籍、学籍、学历等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并在网上报名系统栏内作出“初审同意报考”、“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初审同意报考但不限报资格待审”、“报考资格待审”或“不同意报考”的审查结论。对经审查“初审同意报考但不限报资格待审”、“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其报名资格须分别列表报经市县教育局分管招生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市县招生办主任在网上报名系统上作出审查确认意见。
  10.依据户籍材料,在网上确认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身份。
  11.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提交的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限报的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
  12.对“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报考资格待审”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应通过报名系统、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考生本人。
  13.打印考生体检表,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除按规定需装入考生纸质档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县招生办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为3年。
  (九)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的分工及职责
  我省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限报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按照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联席会议的决定,实行“按部门、分项目”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审查、确认办法。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职责是:
  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并审查考生的学历和学籍,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和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考生的户籍;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市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审查考生报名材料过程中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报名过程中群众举报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案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确认引进优秀人才子女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对台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审查、确认各市县业务对口部门办理的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相关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资格和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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