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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六)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加快构建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险情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全面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预报和临灾预警。汛期内,重点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陇南、甘南等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增加预警预报频次,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监测预报精度,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七)加快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陇南市、甘南州要加强对汶川地震重灾县区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93号),严格落实重建规划,规范建设程序,坚持科学重建、依法重建,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年底前,要完成第一批8个重点防治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任务,开工建设第二批18个工程治理项目和4个基础建设项目。同时,有关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2009年、2010年度中央、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陇南市要抓紧做好成县“8·12”暴洪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工作;临夏州要重点做好东乡县城滑坡灾害综合治理。

  (八)进一步打牢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基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依据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区划成果,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为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

  六、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了解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主动加强领导、检查和督促。各级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国土资源、教育、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监、气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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