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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此时间后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人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四)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五)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八)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九)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十一)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十二)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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