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要求,试点工程国家补助标准分为两类:对跨县市区、跨乡镇、跨村搬迁,需要新增土地且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搬迁群众,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对就近搬迁,原有生产设施大部分可以继续利用,但基础设施需要改造完善的搬迁群众,根据建设任务按人均3500-4500元标准补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均为行政村内就近搬迁,按人均3500元标准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卫生所、群众住房以及“两基”攻坚和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无法安排的学校等。其中,住房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具体按照国债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凡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安置区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也可用国有土地置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原有农户耕地进行调整的,要在确保原有农户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在原有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搬迁农户入住后,公司应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相关服务。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安置区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要参照安置区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搬迁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迁出区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用于退耕还林或荒山绿化等。
(二)税费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受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农场),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有关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确定国家免费教科书发放、贫困地区义务教学助学金时,要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并适当减免学杂费。
(三)户籍政策。搬迁农户在安置区享有永久居住权。安置区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在安置区的迁移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