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划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一)计划上报及项目审批。
1.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经过审查、筛选并与同级相关部门衔接后,编制本市州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进行筛选、审查和论证后审批,并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计划下达。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计划,编制并下达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计划。
1.国家计划下达后,省上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省上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州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在接到省上下达计划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实施方案中单项工程进行审批,批复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3.市州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计划执行,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计划。并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计划执行情况;政策到位、群众情绪等群众搬迁和安置情况;迁出地的生态恢复情况。
五、资金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市、县三级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