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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1〕10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甘发〔2010〕1号)确定,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贫困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大部分贫困人口只有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和发展问题。同时,贫困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通常表现为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因此,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对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总体思路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四至五年发展,六年后致富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并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等措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易地扶贫搬迁涉及到工程建设、群众搬迁、政策协调等多方面问题,在总体思路上要注意处理好“五个关系”并做到“四个结合”。

  五个关系是:处理好迁出区与安置区的关系,既要加强迁出区和安置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紧密合作,又要协调好迁移群众与安置区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处理好自愿迁出与组织领导的关系,在坚持群众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处理好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的关系,既要多渠道争取国家的投入,又要动员、引导搬迁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培育支柱产业的关系,既要帮助搬迁群众尽快脱贫,又要积极引导走产业化开发的路子;处理好易地扶贫搬迁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迁出区和安置区都要制定生态建设方案,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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