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