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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需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的重大情况时,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应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于计划年11月上旬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报电力监管部门。

  1、实际用电增长与用电预测水平偏差可能大于1.5%。

  2、实际市外来电与计划偏差可能大于3%。

  3、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需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四章 年度发电量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上海电网经营企业与各发电企业应于政府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购售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厂,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将不得与其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可调整电厂的年度发电计划。

  1、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可的年度市场采购跨省电量进入上海电网;

  2、在《购售电合同》有效期内,遇特殊情况,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对因电网网架约束、机组供热等因素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明显高于同类型机组的发电机组,市电力公司应优化安排这类机组运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安排发电。通过节能调度,如这类机组实际发电仍高于同类机组、但低于年初计划安排的,计划安排与实际发电间的差额部分无偿收回并用于调整其他公用燃煤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十八条 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应执行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机组技术标准和经济补偿规定,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机组经济补偿(考核)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调整电厂的年度计划电量。

  第十九条 对年度发电量计划执行中的重大情况,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应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报电力监管部门。在每年年底上报次年度发电量计划时,应同步提交当年发电量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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