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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公用电厂每年8月底前向上海电网经营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技术经济资料:

  1、装机容量,特别是新增机组投产安排情况;夏、冬两季最大可调出力;机组最低技术出力;近三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年度检修计划预安排等。

  2、受电网网架约束的电厂、供热电厂除提供以上内容外,受电网网架约束的电厂应增加提供:当年小系统实际负荷情况、次年度预计负荷情况等;供热电厂应增加提供:当年实际供热情况、次年度预计供热需求(包括分月平均供汽量)、近三年热电比、热效率等。

  3、提供的上述资料将作为编制次年度发电量计划的参考。

  为总体平衡全网的年度检修容量,公用电厂应按上海电网经营企业批准的年度检修计划执行。

第三章 年度发电量计划的下达

  第十一条 年度发电量计划的审核和下达分三个阶段:

  1、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建议。上海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建议,于年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报电力监管部门。其中,对受电网网架约束的电厂、供热电厂和自备电厂的发电安排,电网经营企业应提供编制依据。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受电网网架约束的电厂小负荷情况、供热电厂供热情况、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生产情况,年度发电量分月预安排等情况。

  2、征求各方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各主要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通报年度发电量计划编制情况,电力企业在两周内书面反馈意见。

  3、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综合各方因素与意见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形成发电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 当发生用电预测水平偏差、市外来电与年初安排发生变化等情况时,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应按“三公”原则调整各发电企业基数电量与代发电量。对由于电网网架约束、机组供热等因素年初计划安排高于同类机组的发电机组,按以下原则调整电量计划:

  1、如这类机组年初计划安排已超过计划调整后同类机组发电量,原则上按“总量不调增、结构可优化”方式调整计划,先按同类机组水平调增(或调减)基数电量,再反向调整代发电量。

  2、如这类机组年初计划安排低于计划调整后同类机组发电量,这类机组调整后的基数电量、代发电量原则上应与同类型机组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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