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年度市外来电电量,按照公平分担备用的原则,参照送(受)电方燃煤机组年平均基数发电利用小时确定。
市内机组最高可调出力+计划内市外来电电力>年最大用电负荷,电网经营企业如市场采购年度市外来电增加电网备用,所买备用电量对应的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应低于市内燃煤机组年平均基数发电利用小时。
2、电网调节备用电量的确定。调节备用电量是指为确保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须安排的、因非计划检修等突发原因临时采购的市内与市外来电电量。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在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可根据上海电网年度电力平衡情况留有适量的电网调节备用电量。
3、市内机组基数电量的确定
优先安排资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机组按资源状况发电。
热电联供电厂按“以热定电”安排发电量。
燃气电厂按年发电2500小时安排基数电量,并考虑天然气供应情况安排实际发电。
燃油电厂按电网顶峰需要安排发电量。
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自平衡”。
公用燃煤电厂年平均基数发电利用小时=[全社会年度用电量-∑市内公用非燃煤电厂基数电量-∑市内自备电厂电量-年度电网调节备用电量±∑年度跨省送(受)电量]×[1-K]/∑公用燃煤电厂装机容量。其中,K为开展电力市场现货竞价交易时确定的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公用燃煤电厂发电总量的比例。
公用燃煤电厂暂分为:125兆瓦级及以下、亚临界300兆瓦级、亚临界600兆瓦级、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等五级,根据国家节能调度要求按效率差异进行排序分类,按逐级增加原则安排基数电量。不同级次公用燃煤电厂机组基数电量逐级增加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有关要求逐年确定。国家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市内机组代发电量的确定
代发电量由天然气代发电量、关停代发电量、抽水代发电量三部分组成。其中,天然气代发电量为燃气机组实际发电低于(或高于)其基数电量的部分;关停代发电量为公用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保留的三年发电量计划指标;抽水代发电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代发电量优先安排由于电网安全和供热需求增加发电量的机组代发;剩余代发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节能调度的要求在高效机组中安排。其中,因电网运行需要需由某个特定电厂代发电的,参照上一年度该电厂所在地区用电量、机组发电量和全市用电增长等确定代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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