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试点区域要积极开展低碳发展相关培训、宣传和教育普及活动,鼓励低碳生活方式和行为,推广使用节能低碳产品,弘扬低碳生活理念,推动居民广泛参与和自觉行动。

  三、工作要求

  试点区域要建立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试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管委会是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试点区域的支持和指导。各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部门,按《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单位责任主体反馈表》要求填写后(具体表格见附件),于4月15日前反馈我委。同时,各责任主体要在前期申报方案的基础上,深化和完善试点区域的低碳发展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委。

  我委将与试点区域建立联系机制,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对试点方案进行评估,重点依托各试点区域,组织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指标评价体系、导则规范和支持政策等专题研究,定期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于试点情况,我委将开展中期评估,其中试点成效差、工作力度小,目标和任务完成差的,将取消试点。对于试点区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示范。

  附件: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单位责任主体反馈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单位责任主体反馈表
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区域名称 
责任主体(所在地区县政府或管委会) 
具体责任单位或部门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