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1]031号)
长宁区、卢湾区、徐汇区、奉贤区、崇明县政府,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
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是本市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探索绿色低碳发展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低碳试点的要求,本市在各区县和产业园区自愿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专门机构对申报方案评估的基础上,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确定选择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9个责任主体)作为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有关区县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申报,统筹考虑各区域的工作基础和试点类型的代表性,确定虹桥商务区、崇明县、长宁区虹桥地区、临港地区(包括产业区和主城区)、卢湾区中南部地区、徐汇区滨江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奉贤区南桥新城共8个区域列为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开展为期3-5年的试点实践活动。
二、具体任务
(一)制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试点区域要开展调查研究,明确低碳发展思路,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效提升、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完善的低碳发展实施方案。要在明确今年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同时提出本区域到2015年、2013年的中期、近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绿色发展模式。
(二)明确支持低碳发展的配套政策。试点区域要加大投入,设立专门资金支持,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机制,探索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三)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试点区域要结合本区域的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加快低碳技术创新,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加快发展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试点区域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