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4000吨LPG码头修复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苏水管〔2011〕28号)
苏州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转报张家港市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4000吨LPG码头复建工程涉及河道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市水[2010]137号)经我厅核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11]21号),同意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江澄通河段福姜沙水道右汊右岸下段原码头处实施码头重建工程。现将该行政许可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并补充提出如下要求:
一、拟建工程引桥与主江堤的衔接、闸口设置、管道跨越堤防、港池疏浚、护岸及岸坡防护工程、占用段长江堤防百年一遇标准建设方案、总体施工方案等,建设单位应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报经你局具体审定,并与码头重建工程同步实施。该项目的建设不得影响主江堤的完整、封闭和堤顶防汛道路的畅通。张家港市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须积极参与长江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今后,如水利建设需要拆除、改建或者停止运行该工程时,张家港市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张家港市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占用范围内长江防洪工程的维修养护任务,维护长江防洪工程完好,确保长江堤防道路畅通和防汛(防潮、防台)安全。
三、拟建工程建设须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有关规定。拟建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工程运行对长江水质、水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对防洪工程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水污染和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程建设涉及到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建设单位须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请你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水管[2008]12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加强管理,监督张家港市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五、工程完工后,请你局组织有关涉水赔偿、补偿工程的专项验收,并参加涉水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督促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运行后,请你局加强日常监管,每年底组织开展占用水利工程情况的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