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档案材料(含学生变动情况等)。
八、市县参加自查汇报会和反馈会人员(供市县参考)
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
邀请市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领导;
市县组织部、政府办、教育、人社、发改、财政、编制、审计、建设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有关乡镇和学校负责人。
九、督导评估结论及意见送达
1、督导评估结论
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组对所督评市县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审查、比较,分别作出督导评估结论。
督导评估结论包括:(1)对“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教育管理与事业发展”五方面指标的分别评分;评估总分;(2)评定等次。
2、督导评估意见及送达
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组对被督评市县政府教育工作分别作出督导评估书面意见,包括:(1)督导评估结论;(2)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督导评估意见及时反馈给被督评市县政府。
3、市、县(区)政府在收到省的督导评估意见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意见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措施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针对存在问题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市县政府落实整改情况适时进行跟踪督查。
十、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
督导评估结果按照琼府办〔2005〕55号文件要求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考核市、县(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省政府将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中“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成果突出的市、县(区)给予奖金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市、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十一、有关要求
1、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影响重大,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2、各市县政府要成立专门小组,协调做好迎评工作。市县自查自评的所有资料要真实准确,并于正式评估前5天将自评材料一式20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省教育督导评估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规范的督导评估工作程序,建立防止评估不严或失真的责任机制,认真执行廉政和节约的有关规定,确保我省第二轮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形成正确的督导评估导向,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
附件2:
海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简明情况表(2010年)
表一:教育基本情况表
市县(区): 填报日期:
项 目
| 数 量
|
综
合
统
计
| 本辖区常住户口人数
| 总人数(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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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数(万)
|
|
乡镇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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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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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校数
| 总数(所,不含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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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数(所)
|
|
教学点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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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总人数(人)
| |
中等职业学校数(所)
| |
中等职业教育
| 在校学生总人数(人)
| |
在本市县职业学校就读人数(人)
| |
幼儿园数
| 总数(所)
| |
公办幼儿园数(所)
| |
在园幼儿数
| 总人数(人)
| |
公办幼儿园人数(人)
| |
公办学校在职
教职工数
| 总人数(人)
| |
专任教师人数(人)
| |
公办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含教师工作间)
| 小学
| 平方米
|
初中
| 平方米
|
高中
| 平方米
|
小
学
| 公办学校
| 总数(所)
| |
城区学校数(所)
| |
公办学校在校学生
| 总人数(人)
| |
城区学校学生数(人)
| |
公办学校教学班
| 总班数(个)
|
|
城区学校班数(个)
|
|
公办学校教职工
| 总人数(人)
| |
专任教师人数(人)
| |
城区教职工人数(人)
| |
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
|
公办学校代课人员数(人)
| |
民办学校数(所)
| |
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数(人)
| |
初
中
| 公办学校
| 总数(所)
| |
城区学校数(所)
| |
公办学校在校学生
| 总人数(人)
| |
城区学校学生数(人)
| |
公办学校教学班
| 总班数(个)
| |
城区学校班数(个)
| |
公办学校教职工
| 总人数(人)
| |
专任教师人数(人)
| |
城区教职工人数(人)
| |
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
|
公办学校代课人员数(人)
| |
民办学校数(所)
| |
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数(人)
| |
高
中
| 公办学校
| 总数(所)
| |
完全中学数(所)
| |
公办学校在校学生数(人)
| |
公办学校教学班数(个)
| |
公办学校教职工
| 总数(人)
| |
专任教师数(人)
| |
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
|
公办学校代课人员数(人)
| |
民办学校数(所)
|
|
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数(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