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09〕540号)
各区、县市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穗财工[2009]7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精神,我市将在今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做好今年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主要以节能项目奖励为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上报;二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可申请奖励;三是各区可按照《广州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08-2020)》范围推荐1-2个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推荐1个宣传培训或能力建设项目。
二、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条件:2008年至2009年内完成的项目,实施后年实现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
三、企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程序和时间:
(一)企业单位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1、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后用能状况;
(4)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技术原理与工艺特点、技术指标、节能效果),或者新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情况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项目涉及需要的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项目登记表》;
5、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附必要的测试报告/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6、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其中,节能量审核、项目评审、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第1、2、3、6、7项申报材料。
(二)《节能项目登记表》参照项目申报程序要求,经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集团公司直接报我委(资源综合处)登记。
(三)节能量审核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第三方机构确定问题另行通知)。
四、企业申报资料逐级对口申报。中央、省属、市属企业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申报,区县属企业由当地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审核盖章后申报。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请于9月15日前送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受理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7-8号窗,电话:38920460、83123938)。
五、《节能项目登记表》、《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可下载或复制(下载途径:广州市经贸网-政府信息公开-通知栏目,地址:www.gzii.gov.cn)。
附件:1.节能项目登记表
2.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3.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1
节能项目登记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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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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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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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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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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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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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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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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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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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重点耗能企业
| □国家监控 □省监控 □市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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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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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近三年)
企业经营与能耗情况
| 200 年
| 200 年
| 200 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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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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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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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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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综合能耗(吨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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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煤(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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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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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万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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