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5〕013号)
4、《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
5、《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6〕014号)
6、《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2010版)》
7、《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1〕003号)
8、《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13号)
9、其他现行有效的价格、卫生政策文件。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注重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根据检查通知和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做好大检查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参与检查的组织领导,重视和加强责任追究。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协调,督促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
(三)创新方式,进一步提升检查水平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创新检查方式,增加检查手段,不断提升检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拓展监管领域,减少监管盲区。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
(四)开展调研,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中要发现、总结和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认真分析医药价格监管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根源,为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的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