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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沪价检(2011)0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各区县中心医院,本市大型药品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本次医药价格大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共同组织,并组成工作协调小组。检查采取同级检查、下查一级、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区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检查市级医疗机构、各区县中心医院、大型药品销售企业。其他药品销售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由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检查。检查期间,市级相关部门将组成督导组对部分区县开展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以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本次检查开展时间为2011年4月至10月,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部署和自查阶段。4月中旬,召开本市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动员部署会议,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各级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根据本市医药价格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对照国家规定和本次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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