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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0]33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 、伙食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二)代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2011年春季学期起免收)、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城市中小学;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 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省尚未规定的,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报省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各省辖市、县(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时,要严格限定在省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时,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从严制定。

  学校在收取费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按学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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