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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1]28号)


各有关公用燃煤热电企业:

  经省环保厅确认,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脱硫设施已经省环保厅验收并联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0]192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企业的上网电价明确如下:
  一、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30MW)、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15MW)、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18MW)、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30MW)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9元。

  二、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脱硫上网电价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因扬州热电有限公司、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扬州东北热电有限公司和扬州新热发电有限公司均以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与省电力公司签定购售电合同,因此,我局《关于公布公用燃煤热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0]345号)中的企业名称分别变更为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仪化机组240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威亨机组55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东北机组24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新热机组6MW);因新热机组属非燃煤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9元,其他机组上网电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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