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准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1]1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苏财综[2010]89号)收悉。现就有关申请事项函复如下:
同意你系统根据《财政部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的要求,统一启用部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无碳复写纸本装票(25份)4元/本、无碳复写纸本装票(50份)7元/本、无碳复写纸滚筒机打票0.21元/份标准收取工本费 ,试行两年 。鉴于你厅执行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7]44号文件批准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工本费试行标准,基本上实现收支平衡,同意将0.32元/份的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