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价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1]14号)
省国家税务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的函》(苏国税函[2011]8号)收悉。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价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纳税人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完善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定价管理。普票工本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全省统一定价。省物价局、财政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国税系统发售的普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普票工本费标准以合理补偿印制成本和相关费用,不以营利为原则制定。尽快改变以印刷厂报价为基价加规定费用的定价形式,转变为以印制中标价为基价加规定费用的定价形式。
三、在尚未实行以印制中标价为基价加规定费用的普票工本费定价政策之前,制定出台我省普票工本费试行标准(详见附表)。本函和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6]205号文件批准的普票工本费标准,执行到以印制中标价为基价加规定费用的普票定价政策实施为止。
四、对符合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10]176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自印冠名(或特殊需要)发票的价格,经省国税局批准可以单独定价。具体为:由企业与国税机关规定的印刷企业协商,以企业委托印刷的冠名发票成本为基础,向省物价局、财政厅提出定(调)价申请。省物价局、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参考同类国税普票印制中标价,制定冠名发票印制价格标准。其印制费用在冠名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工本费。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执行价格、财政部门规定收取普票工本费,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普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规定,普票工本费收入就地直接缴入中央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