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1]12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幼儿园分类等级由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五个等级调整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三个等级。省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市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一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制定。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承担普惠性教学任务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或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保持学前教育收费相对稳定
经新评估等级调整后,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2010年已审核批准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两年之内不得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地要衔接好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指导民办幼儿园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收费标准,保持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水平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