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发〔2010〕18号)
各市卫生局,各死因统计调查点: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卫生统计2010年年报、2011年有关报表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所附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2010-2011年的卫生统计调查按照修订后的调查表实施。
(一)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
1、二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填报单位增加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指标增加“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不再填报此表,社区卫生服务站数字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报,分支机构数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见附件1)。
(二)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医师不填报第2.3项(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和第2.5项(医师执业范围代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第2.2项(从事专业类别代码)选择“11或12”,第2.4项(医师执业类别代码)选择“3公共卫生”。《卫生机构其他科室分类与代码》增加“74输血科(血库)”。
(三)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沿用2007年卫统4表式样(见附件1)。第1.1项(医疗付款方式)、第2.2项(入院科别代码)、第3.2项(出院科别代码)执行2009年统计分类,第5.5项(手术编码)填报2008版ICD-9-CM3编码。
二、2010-2011年卫生统计报表
1、“机构信息”维护。“机构信息”代码是填报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分析的基础。在基层单位填报年报数据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更新维护辖区内卫生机构的“机构信息”:对以往漏报机构要及时添加;机构类别分类错误的要予以改正;医院等级以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结果为依据;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应与机构名称和行政区划保持一致;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只允许选择“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不得选择“其他”;经济类型代码要与主办单位代码相适应。
2、及时完成2010年年报任务。除村卫生室年报数据延期至2011年2月10日上报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年报数据上报时间不变(见附件2)。
3、更新卫生人力和医用设备数据库。各医疗卫生机构(除村卫生室)的卫统2、3表信息一律更新至2010年12月底,与年报数据基本一致。
4、导入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二级和三级医院、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级及以上医院按季度报送出院病人个案数据,要求季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导入工作,未完成前三季度数据导入工作的,请补充导入。
5、2010年死因统计年报仍采用上海版软件填报,各死因点于2011年2月20日前将死因卡片和人口数据上报至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三、统计公报中有关卫生指标的上报
为准确反映我省各行业的建设成就,省政府要求各部门按时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标数据。我厅仍与往年一样,要求各市采用统计快报的方式报送公报指标数据。各市要对所报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快报报送至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四、卫生服务业统计工作
全省卫生服务业统计工作仍按我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卫生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6号)精神执行,各市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填报,并认真审核、分析汇总,按时上报报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统计制度》布置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各单位人事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人力库及设备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今明两年统计任务艰巨。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要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和网络环境,要保障工作布置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制度,提高直报数据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建立会审、订正和督查制度,努力提高直报数据质量。
附件:
1、修订的调查表表式
2、2010-2011年卫生统计各类报表上报方式及时间
3、2009年人力库报送情况及2010年数据报送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