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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考核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考核活动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15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总结2010年全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促进2011年“创优”活动深入开展,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考核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1011号,附件1)、《江苏省实施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考核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原则

  考核范围:全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二级以上医院,重点是省级重点联系医院。

  考核原则:按照卫生部《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和《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考评标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全省卫生系统评选出5个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30个先进病房和60个先进个人。

  在评选省级先进单位、病房及个人的基础上产生全国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病房及个人。原则上,评定为全国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病房及个人的,不再评定为省级先进单位、病房及个人。

  二、考核要求

  (一)先进单位

  全国先进单位严格按卫生部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省级先进单位优质病房总数>5个,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优质病房的数量和内涵,其他要求同全国先进单位考核要求。

  (二)先进病房

  在全国先进病房考核要求基础上,参评全国和省级先进病房还要达到以下要求:

  1、开展优质护理服务>6个月;

  2、第一批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病房;

  3、病房实际床位数与护士数的比例应当≥1:0.5;

  4、弹性排班,每个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8个;

  5、能根据对专科常规实施护理,体现专科特色;

  6、患者满意度≥95%;

  7、无自聘(一对一)护工,陪护率明显下降。

  (三)先进个人

  在全国先进个人考核要求基础上,参评全国和省级先进个人还要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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