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将救护车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非执行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等医疗卫生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或公安交巡警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申请表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申请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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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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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许可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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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分类性质(在对应项 后面打 “√”)
| 营利 ( ) 非营利( )
| 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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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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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救护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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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救护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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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购车型(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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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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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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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配置救护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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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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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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