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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将救护车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非执行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等医疗卫生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或公安交巡警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申请表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执业许可证号码

 

机构分类性质(在对应项 后面打 “√”)

营利 (  )    非营利(  )

机构等级

 

床位数

 

现有救护车数量

 

现有救护车类型

 

拟购车型(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等)

 

联系人

 

电话

 

申请配置救护车原因

 

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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