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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要求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4号)实施。
  2、考核结果应用。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上年度对所属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政府按核定的补助总量全额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按政府确定的考核合格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核定补助额。扣减的资金可用于对考核优秀机构的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财政补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三)工作人员
  1、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其工作人员考核优秀比例可提高到20%。
  2、考核结果的应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个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超过同类人员的8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超过同类人员的50%。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具体发放办法和发放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6号)执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考核结果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和科学确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以增强绩效考核的实际效果。
  3、工作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4、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也是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单位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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