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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考核方法与程序
  (一)公共卫生机构
  1、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院前急救)、采供血、卫生监督等单位的机构和业务绩效考核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可采取资料查阅、现场查看、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抽查复核。
  2、考核程序应包括成立绩效考核组织、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3、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业务绩效考核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考核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市、区)卫生局进行考核,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2、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分别于每年12月中旬前对辖区内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20%,复核结果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3、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市进行抽查复核。
  4、考核程序应包括成立绩效考核组织、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5、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4号)的规定制定。
  (三)工作人员
  1、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
  2、考核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3、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所属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4、考核程序应包括成立绩效考核组织、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七、考核等次及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发放挂钩。
  (一)公共卫生机构
  1、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2、考核结果应用。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上年度对所属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相应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相应核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财政补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考核结果记入单位和工作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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