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规划为三级的25所医院验收和评审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医便〔2011〕2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医政处:
为落实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我处下发了《关于将部分医院规划为三级医院的通知》(苏卫医便〔2010〕134号),明确将25所医院新规划为三级医院。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此类医院验收、评审安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卫生局医政处、各有关医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掌握医疗机构验收、校验管理及医院评审的程序、方法和各项规定,把依法监管、依法执业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医院要对照卫生部印发的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加强建设,如条件成熟,请各医院在2011年1月底前先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验收,发证机关按卫生部印发的三级医院基本标准验收合格后,统一于2011年3月1日前向我处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
《办法》规定的相关校验材料。我处将于2011年3月底前集中安排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医院予以确认为三级医院,纳入三级医院管理。
三、医院评审按照《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未确认为三级的医院不在我厅评审范围。医院评审分自评、调研初评和现场评审三个阶段。医院评审主要依据我厅印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有关三级专科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