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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授予新沂市、滨海县、阜宁县“江苏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称号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授予新沂市、滨海县、阜宁县“江苏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称号的通知
(苏中医政〔2010〕80号)


徐州、盐城市卫生局:

  根据你们的初评意见和申请,我局组织专家于2010年12月20日-24日对新沂市、滨海县、阜宁县创建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进行了评估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三地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评估。专家组认为,新沂市、滨海县、阜宁县在创建过程中,政府重视、目标明确、氛围浓厚、措施有力,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内涵建设进一步加强,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取得了新的成绩,有了新的进步,均达到了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建设标准。经研究,我局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授予新沂市、滨海县、阜宁县“江苏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称号。

  希望被命名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不断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争创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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