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1〕9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医疗安全事件,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传达、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理解告诫谈话的目的意义,掌握告诫谈话的对象、告诫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所属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医疗安全制度,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现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告诫谈话。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严肃对待医疗安全事件信息上报工作,落实责任制,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医疗安全事件信息的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