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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办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卫生城镇村复审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办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卫生城镇村复审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爱卫办﹝2011﹞3号)


各市爱卫办: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卫生创建工作,促进卫生城、镇、村的长效管理,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全国爱卫办关于2011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和《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卫生村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我省2011年卫生城、镇、村复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检查的对象

  (一)复审的城、镇(县城)

  1、国家卫生城、镇(县城)

  (1)国家卫生城市(13个):扬州市、苏州市、无锡市、江阴市、泰州市、昆山市、常熟市、吴江市、太仓市、海门市、淮安市、南通市、张家港市。全国爱卫办组织复审合格后重新确认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

  (2)国家卫生镇(县城)(39个):扬州市小纪镇、宝应县城、杭集镇、菱塘回族乡;泰州市张郭镇;南通市二甲镇;无锡市璜土镇、华士镇、官林镇、旺庄街道、新桥镇、东亭镇、硕放镇、羊尖镇、东北塘镇、前洲镇、和桥镇;苏州市塘桥镇、金港镇、凤凰镇、乐余镇、大新镇、锦丰镇、周庄镇、淀山湖镇、花桥镇、陆家镇、海虞镇、尚湖镇、董浜镇、古里镇、辛庄镇、七都镇、同里镇、沙溪镇、通安镇、浏河镇、璜泾镇;常州市横林镇。全国爱卫办组织复审合格后重新确认命名为国家卫生镇(县城)。

  2、省级卫生城、镇、村

  (1)卫生城市(5个):徐州市、邳州市、新沂市、兴化市、东台市;

  (2)省级卫生乡镇(县城)(10个):无锡市太华镇、扬州市郭集镇、车逻镇、镇江市新桥镇、西来桥镇、泰州市溱潼镇和2010年暂缓命名的常州市孟河镇、南夏墅镇、南通市三余镇、扬州市汤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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