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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1〕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电子病历试点,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开发应用电子病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以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管理。

  二、卫生部制定的《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构建、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并把握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新建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根据《规范》的具体要求,向设计方、系统供应商或系统集成商提出明确需求,保证新建系统实现《功能规范》所要求的“必需的功能”;对《规范》提出的“推荐的功能”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整体规划,分步实现。已建立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迅速对现行系统进行功能评估,并针对功能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改造规划、设计改造方案,抓紧升级、改进、优化、完善现行系统,尽快具备《规范》“必需的功能”。卫生部和我厅确定的电子病历试点医院、试点区域要对照《规范》,每季度进行自我评估,统计电子病历系统“必需的功能”实现率,制定改进和实现功能的目标和时序进度,率先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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